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文号:哈规发〔2015〕38号
发布日期:2020-01-14 执行日期:2015-08-26
哈尔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规范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哈尔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与行政审批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事业发展中的积极、重要作用,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就进一步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应当书面说明:
(一)机构的备案、年审情况;
(二)测绘的内容、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中介业务,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三条 设立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咨询业务的,具有测绘地理信息相关资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业务转拖给其他中介机构。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四)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五)依法交纳税费;
(六)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四)以诋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或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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