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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行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文号:哈规发〔2015〕41号

发布日期:2020-01-14 执行日期:2015-08-26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行业中介机构

信用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中介机构的管理,促进城乡规划中介机构规范执业,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事业服务,根据《哈尔滨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事项目录管理规定》、《哈尔滨市培育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发展工作指导意见》、《哈尔滨市中介服务机构公开公平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中介机构是指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业务规则或程序为我市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申请人提供城乡规划设计、城乡规划咨询、城乡规划研究等有偿服务的城乡规划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协会负责本市域内执业的城乡规划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审工作。根据中介机构自查自评情况,以基本信息和日常工作信息为依据,出具中介机构诚信评价初评意见。

第四条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城乡规划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终审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纳入全市社会信用评价数据库,负责对外公布、查询、告知工作。

第五条  评价对象范围按执业满一个自然年度及以上的中介机构,每年末组织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定量与定性、年终评定与日常检查记录、考核与测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中介机构收费,不增加中介机构负担,滚动评价,不搞终身制,评价结果有效期至下一评价年度。

 第二章  信用等级及评价

第七条  等级及标准

(一)中介机构信用等级分四个等级:信用优良、信用一般、信用缺失、信用严重缺失。等级评价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核方法采取市城乡规划协会的日常监督考核与社会公众评议相结合,其中社会公众评议占60%,市城乡规划协会的日常监督考核占40%。

1.信用优良,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

2.信用一般,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

3.信用缺失,评价分数在60-75分(不含75分);

4.信用严重缺失,评价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定为信用严重缺失:

1.采用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的;

2.发布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和其他证明文件的;

3.索取、收受合同以外的酬金、财物或利用职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满一个自然年度,但不提供评价资料等不配合信用评价工作的;

5.有其它信用严重缺失行为的。

(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主要从执业手续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办事公开公平、执业档案和恪守执业道德等方面内容进行评价。

(三)考核指标

1.市城乡规划协会的日常监督考核(40分)

(1)从执业手续规范(10分)

(2)遵守法律法规(10分)

(3)办事公开公平(10分)

(4)执业档案完备和恪守执业准则(10分)

2.社会公众评议(60分)

为了解城乡中介机构的服务情况,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网站》设立《哈尔滨市规划局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反馈意见信箱》,由评议人(即服务对象)负责填写,对中介机构服务过程中服务态度、服务速度及收费情况、服务质量等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经市城乡规划协会核实情况后进行综合评价计分。社会公众评议反馈意见优秀率(平均85分以上)得60分,良好率(平均75-84分以上)得40分,合格率(平均74分以下)得30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程序

第八条  进行城乡规划信用等级评价,城乡中介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城乡规划协会涉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自评表》;

(二)相关执业内容、服务标准及服务承诺等资料;

(三)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

第九条  信用等级评价

  (一)各中介机构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城乡规划协会通过日常监督考核与社会群众评议出具所属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初评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协会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对初评为信用优良级和信用严重缺失级的中介机构进行复核,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确定的城乡规划中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通过哈尔滨市政府网站、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和哈尔滨日报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市政府中介机构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复议、核查,纠正。同时,对信用优良级城乡规划中介组织予以颁发优良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条  城乡规划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凡发现信用等级与实际不符的,重新予以定级。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 年1 月 1日起试行。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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