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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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 |
成果应用审批事项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设立依据 | 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三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应当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 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规划设计要求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改正。 |
办理条件 | 符合1.《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6月28日修正)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三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应当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第三十七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规划设计要求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退回申请人改正。 |
申报材料 | 1、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收费标准 | 无 |
委托方式 | 企业委托 |
付费方式 | 企业付费 |
服务成果 | 工程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 |
办理流程 | 自行委托-方案设计-出具成果 |
服务期限(天) | 5 |
样表 |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技术支持:黑龙江海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电话:4006232977-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