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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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成果应用审批事项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设立依据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办理条件 | 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条款内容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
申报材料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4、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文件; 5、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
收费标准 | 人防工程中,小型项目施工图技术审查收费标准为国家规定标准设计费的8% 大型项目施工图技术审查费标准为国家规定标准设计费的10% 市场调节价 |
委托方式 | 企业委托 |
付费方式 | 企业付费 |
服务成果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办理流程 | 签订合同(对于符合要求的中介审查机构开始服务审查,系统开始计时)-现场测量-出具测量成果(成果材料合格,并将成果材料共享至工程审批系统,完成中介审查服务,系统计时结束)(括号里内容是系统配置中介审查开始和结束时间节点,是必要内容) |
服务期限(天) | 7 |
样表 |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技术支持:黑龙江海康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电话:4006232977-8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