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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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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发展改革委: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0号)要求,对2023年8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我委认真组织相关处室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以及已过时效或已经出台了新文件的规定和内容。

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