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发展改革委: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23〕30号)要求,对2023年8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我委认真组织相关处室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以及已过时效或已经出台了新文件的规定和内容。
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2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